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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门亚诉瑞士案(Semenya v. Switzerland)评析:从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看体育竞技中的 ...

摘要

本案是赛门亚(Semenya)对瑞士提出的一项重要申诉,涉及她作为拥有性别发育差异(DSD)的运动员被要求降低睾丸激素水平以符合国际田径联合会(IAAF)规定的女子类别资格。欧洲人权法院(ECtHR)对本案进行了细致的评估,并就有效审查制度和程序保障的重要性和激素治疗的利益平衡两项争议要点阐述意见。本文结合该案的背景、双方动议和法院意见,通过分析法院推理过程之精妙与裁决影响之深刻,对体育竞技中性别鉴定规则的意义与发展进行分析。

导言

性别鉴定规则在国际体育界历史上经历了不断的变迁。从最初简单直观的外表观察和妇科检查,到后来的基因检测和睾酮水平检测,性别鉴定的方式逐渐趋向科学化和合理化。在现代体育竞技中,性别鉴定的重点主要放在雄性激素过多症和性别发展差异(Differences of Sex Development, “DSD”)上。雄性激素过多症是指女性运动员体内睾酮(Testosterone)水平远高于正常女性,可能给她们带来竞技优势;而DSD是指一些女性运动员在生物学上同时拥有男性和女性器官,并且其身体产生的睾酮水平高于正常女性。


塞门亚诉瑞士案在消除性别歧视和革新体育法规具有重要意义。它围绕着南非运动员莫克加迪·卡斯特·塞门亚(Mokgadi Caster Semenya)和她与国际田径联合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thletics Federations, “IAAF”, 下称“国际田联”)的法律争议展开。塞门亚是一名国际级中长跑运动员,她对国际田联要求她接受激素治疗以降低自然睾酮水平的规定提出了质疑。该案件涉及体育公平、个人权利保护等社会基本问题,以及运动员基于性别和性特征可能面临的歧视问题。欧洲人权法院在此案中的裁决无疑将对基于性别制定的体育条例和未来类似情况下运动员的权利保护产生深远影响。


案情概述

塞门亚诉瑞士案的核心人物是莫克加迪·卡斯特·塞门亚,一位成绩斐然的国际级中长跑运动员,曾获得2009年柏林世锦赛女子800米冠军和2012年伦敦奥运会女子800米冠军。本案的争议基于国际田联的规定,即“具有性别发展差异的运动员女性分类资格条例”(Eligibility Regulations for the Female Classification [Athletes with Differences of Sex Development],下称“DSD条例”)。该条例只适用于国际高水平田径赛事,对5个项目(400米、400米栏、800米、1500米以及1英里)的女性参赛运动员进行限制。


根据DSD条例第2.3条,若睾酮水平高于5nmol/L的运动员以女性身份参加前述5个项目比赛,她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在法律上被承认为女性或者双性人;(2)必须将血液中的睾酮水平降低至低于5 nmol/L且持续至少6个月;以及(3)此后,只要其仍计划在国际比赛中参加限制性项目的女子比赛(或在限制性项目中创造世界纪录),则必须将血液睾酮水平持续保持在5 nmol/L以下。


因此,国际田联要求塞门亚接受激素治疗,以降低其自然睾酮水平以参加女子组的国际比赛。国际田联认为,具有性别发展差异的女运动员体内睾酮水平升高,具有比赛上的潜在优势,不利于比赛公平。然而,塞门亚拒绝接受规定的激素治疗,认为该治疗存在副作用,并声称她的睾酮水平是天然的遗传优势。由于拒绝遵守规定,塞门亚被禁止参加东京奥运会等国际比赛。


她的法律行动旨在挑战国际田联的规定,并为她认为自己遭受的歧视性待遇寻求补救,对试图对生物特征存在自然变异的个人进行荷尔蒙干预的规定的有效性提出了根本性质疑。


双方动议

本案中,双方都围绕世界田径联合会规定的有效性及其对塞门亚权利的影响提出了令人信服的法律论据。


一方面,塞门亚的律师团队以歧视和侵犯其权利为由对条例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该规定的对象限于睾酮水平天生较高的运动员,主要是存在性别发育差异(DSD)的运动员,这造成了基于性别和性特征的差别待遇。塞门亚的论点强调了尊重个人自主权、身体完整性以及在不接受侵入性荷尔蒙干预的情况下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的重要性。她声称,她的自然遗传优势,包括睾酮水平升高,不应被视为不利因素或受到任意管制。


另一方面,国际田联认为有必要制定相关规定,以确保公平竞争。他们认为,睾酮水平对运动成绩有重大影响,因为睾酮水平较高的运动员比同龄人更具竞争优势。国际田联坚持认为,这些规定是以科学证据为基础的,旨在为所有运动员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他们认为,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睾酮水平较高的运动员将在某些项目中获得先天优势,从而破坏比赛的公正性,并可能打击其他运动员的参赛信心。


双方动议反映了体育竞技公平与保护个人权利之间实现平衡的复杂性。法庭对这些论点的分析将阐明围绕体育运动中基于性别的规定的更广泛的法律和道德考量。它还将推动当前有关生物学、性别认同和运动员基本权利交叉问题的讨论,最终影响竞技体育界未来的政策和实践。


法院判决与理由

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tHR)在该案中做出了以下要点和意见:


首先,法院认为该运动员在受到歧视时未得到有效救济,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3条(right to an effective remedy, 保障有效救济的权利)。法院认定赛门亚关于受性别发育差异导致睾丸激素水平升高的歧视主张确凿可信,但她在申诉过程中未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尽管她曾就规则不公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提起诉讼,并向瑞士联邦法院上诉,但CAS和瑞士联邦法院对DSD规则的正当性没有进行充分审查,未充分考虑荷尔蒙治疗可能带来的严重副作用。


其次,法院考虑了激素治疗的潜在副作用以及科学不确定性,进行了利益平衡的考量,认为国际田联同时违反了公约第14条 ( prohibition of discrimination, 禁止歧视)与第8条(right to respect for private life, 尊重私生活权利)的规定。法院认定DSD规则直接影响了运动员的个人身份和自主权。因为该运动员被要求接受荷尔蒙治疗,这对她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构成威胁。虽然CAS和瑞士联邦法院认为荷尔蒙治疗是确保公平竞赛的必要手段,但法院质疑其正当性,并强调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更全面的审查,以确保平衡运动员权益与竞技公平的问题。


本案中,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承认强制激素治疗存在严重副作用,并指出遵从治疗可能无法保证遵守规定,而且缺乏证据支持患有某些性别发育差异的运动员在特定比赛中具有显著优势的说法。尽管存在这些顾虑,CAS也并未暂停执行条例。同时,法院认为瑞士联邦法院对CAS提出的这些疑虑缺乏充分回应。


通过裁定违反第14条和第8条法规,法院明确了在涉及性别和性特征歧视的案件中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和程序保障的重要性。这一决定强调了仔细审查利益平衡的必要性,考虑到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和潜在的副作用,尤其是涉及个人生活和职业生涯高风险的情况。


再次,法院质疑对待跨性别运动员和受DSD规则约束的运动员缺乏差异化处理。在诉讼进行期间,国际田联修订了《性发育差异条例》所涵盖的性发育差异清单,从那时起,该条例只适用于 "46 XY DSD "运动员,即染色体为 XY 的人,而不适用于染色体为 XX 的人。换言之,睾酮水平升高的 XX 染色体运动员不再受这些条例的约束。但在本案发生时,两者被同等对待。法院指出,跨性别运动员的优势源自其生物学差异,而治疗仅是对其现有生物学特征的调整。


最后,法院强调了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审查的重要性。法院肯定了确保在体育中有效保护反歧视的重要性,尤其对于国际比赛中受DSD影响的运动员和跨性别运动员。CAS和瑞士联邦法院在对DSD规则的审查中未充分考虑到国际人权标准,未充分考虑到荷尔蒙治疗的副作用以及该运动员在决定中可能面临的困境。这对于确保公平、公正和尊重人权的体育环境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欧洲人权法院以4:3的票数比例判决支持塞门亚。该案例凸显了性别认同和体育竞赛中公平性的复杂性和挑战,同时引发对国际体育界的关注,为受DSD影响的运动员和跨性别运动员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这项裁决可能会对全球体育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产生深远影响,强调了尊重运动员(包括生理特征有差异的运动员)的权利和尊严的重要性。


分析与评论

实际上,在本法院判决出现之前已经存在许多类似的的法律争议,包括杜蒂·钱德诉印度田径联合会、国际田径联合会案(CAS 2014/A/3759 Dutee Chand v. Athletics Federation of India (AFI)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thletics Federations,下称“案例一”)和卡斯特·塞门亚、南非田径协会诉国际田径联合会案(CAS 2018/O/5794 Mokgadi Caster Semenya v.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thletics Federations,CAS 2018/O/5798 Athletics South Africa v.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thletics Federations,下称“案例二”)。


案例一中,运动员钱德主张国际田径联合会2014年颁布的“雄性激素过多症条例”( Hyperandrogenism Regulations) 对她不公平,违反人权,并要求该条例被撤销。仲裁庭认为DSD条例构成歧视,但仍裁定该条例合法。


案例二中,塞门亚主张DSD条例缺乏科学依据,不应该在女性运动员组别内另行确保运动员之间的公平竞争,并可能对受影响的女性运动员造成严重、不合理和不可弥补的伤害。她认为DSD条例违反了国际田联章程、奥林匹克宪章、摩纳哥法律、比赛举办地的法律以及国际上公认的基本人权,要求CAS宣布DSD条例不合法并阻止其生效。虽然仲裁庭同样认为DSD条例具有歧视性,但在认为在现有证据下,施行该条例是实现女子竞技运动目标和精神的必要、合理、且合比例的手段。因此,塞门亚的上诉被驳回,DSD条例继续生效。


本文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例侧重于人权保护的视角,是对上述案例的延伸和发展。本文将结合上述案例,对这一类体育竞技中的性别鉴定规则法律争议进行分析。


(一)性别鉴定规则中的科学依据


性别鉴定规则是为了保障体育竞技的公平性而设立的,旨在防止性别造假和确保男女运动员在同一组别内竞争。然而,为了有效实施这样的规则,需要科学依据来确定性别的标准和界定。性别鉴定规则中的科学依据主要涉及睾酮激素对运动能力的影响和性别发展差异的存在。


1. 睾酮激素对运动能力的影响


睾酮(Testosterone)是男性主要的性激素,对人体的生理发育和功能具有重要影响。研究表明,睾酮激素在青春期后会导致男性骨骼和肌肉的增长、力量的增加,以及血液中的血红蛋白水平的提高。这些生理变化可能会影响男性运动员的运动能力,使其在某些项目中具有优势。


然而,对于女性运动员而言,她们的睾酮水平通常远低于男性。虽然女性体内也有睾酮激素,但相对较少,一般不会导致男性运动员那种明显的生理优势。因此,性别鉴定规则中的科学依据之一,就是睾酮激素对运动能力的影响,特别是在涉及力量、速度和耐力等项目时,高睾酮水平可能会产生竞技优势。


2. 性别发展差异的存在


性别发展差异(DSD)指的是在生理上具有与自身法定性别不完全一致的特征。例如,具有5α-还原酶缺乏症(5-ARD)的女性可能会在生理上表现出一些与男性相似的特征。这些特征可能包括睾酮水平的增加、男性化的外生殖器结构等。性别发展差异的存在使得某些女性运动员在性别鉴定中可能会引起争议。


在案例二中,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了仲裁庭对性别鉴定规则科学依据的评估。仲裁庭指出,性别鉴定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竞技项目的公平竞争,而且一旦决定将男性和女性分开竞争,就需要找到客观、公平、有效的方法来确定参赛资格。考虑到睾酮激素水平对运动能力的影响,规则试图保护那些缺乏睾酮优势的女性运动员,使她们免于与拥有睾酮优势的运动员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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