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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缅甸成立公司组织偷渡,诈骗国内女性764万元,27人获刑

缅甸成立公司后,然后陆续从国内招募人员偷渡,以网络恋爱的方式,对国内女性实施诈骗,仅仅一年左右的时间就骗取764.2万元。近日,该团伙成员分别以诈骗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金额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邓某某、陈某某(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
先后在缅甸联邦共和国佤邦特区勐波县、贺岛开发区文创园等地,成立铭盛公司,并陆续从国内招募二十余名被告人偷渡至缅甸联邦共和国境内,通过社交软件添加国内女性为好友,以网络恋爱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到其控制的“鼎辉财富”“嘉盛集团”“e汇创投”“东方财富”等虚假投资平台注册充值,通过控制涨跌、操作后台数据、限制被害人出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64.2万余元。

该公司内部组织分工明确、管理严格。邓某某、陈某某为经营者,负责公司业务开展、资金结算等全面事务。部长负责接送诈骗人员、采购生活用品、手机、流量卡、从卡商、地下钱庄提取诈骗所得等工作,后勤人员协助负责接送人员、购买诈骗及生活所需物品等工作,总监负责人员管理、考勤等工作,后台组员工负责操控虚假投资平台涨跌、控制输赢等工作,下设诈骗小组,分别带领人员实施诈骗。

法院审理后查明,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蔡某某明知邓某某、陈某某在境外实施诈骗,仍按照陈某某的安排,先后从中国境内组织被告人施某某等十余人,在未持有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中国境内偷渡至缅甸联邦共和国境内,获利共计人民币4万元。
2020年9月前后,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明知邓某某、陈某某在境外实施诈骗,仍按照陈某某的安排,由赵某某从中国境内组织黎某某等人,在未持有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中国境内偷渡至缅甸联邦共和国境内。

法院认为,施某某等二十多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蔡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以及部分被告人存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诈骗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施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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